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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市政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物料运输、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水泥、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工地出入口扬尘污染防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出入口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并组织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成立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治理责任,工程造价应当包含工地出入口扬尘防治费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出入口扬尘治理纳入监理规划,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出入口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扬尘治理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出入口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地出入口扬尘污染防尘应做到:
1、工地应根据基坑围护方案、挖土方案的出土口位置确定工地车辆进出口位置,进出口一般设置两个,均必须设有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在开工前建成。
2、工地四周必须设置硬质围墙,高度2.5米,牢固美观。在挖土及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围墙作为出土口,也不得随意开洞。
3、进出工地大门主道路必须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为防范汽车轮胎带泥出工地,工地道路要达到一定长度。工地道路通过市政人行道时,应对人行道进行加固。
4、冲洗设施应满足运输高峰期时冲洗量。一套冲洗设施应包含冲洗场地、水源、水枪、集水池、沉淀池等装置,一般应离开大门口10米以上。冲洗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应低于四周地面,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冲洗后污水应自动流入集水装置,通过沉淀池净化后排入市政管道,集水池及沉淀池尺寸应满足冲洗场地要求,一般要求5立方以上,并经常清理。
5、工地应落实专人负责冲洗和检查,冲洗后车辆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工地大门,其中检查人员要检查汽车外表、轮胎(含空车及其它车辆)是否冲洗干净,土方是否按规范装载。
(二)市政工程工地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施工工地工程概况标志牌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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