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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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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集聚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720


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浙农计发〔2019〕12号)、《台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台市委发〔2018〕1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4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或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各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项目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并按有关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农户、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支持重点

(一)“三农”基础工作。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和农技推广,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支持畜牧产业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规模化、数字化、基地化转型发展,稳定生猪供给;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机、农家乐安全生产管理。

(二)农业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深化“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支持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三年行动计划,提高我市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支持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改革。

(三)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支持乡村产业空间拓展,推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国有农场改革、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等园区建设;支持乡村产业项目发展,鼓励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进和培育乡村产业发展人才、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引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台九鲜”品牌建设及农产品宣传与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乡村产业绿色发展,鼓励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农药化肥“两制”改革推广应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支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厕所、污水、庭院“四大革命”;支持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创建,鼓励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市级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区、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美丽乡村精品村;支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扶贫消薄增收工作。支持农户增收,鼓励小农户向家庭农场转变,鼓励以村为单位发展休闲农业和农村电商,鼓励农家乐特色村建设,鼓励农民持股计划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精准帮扶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实现精准帮扶、精准管理;支持企业采用招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鼓励“飞地”抱团项目建设,鼓励村集体挖掘自身潜力,盘活村级资产资源。

(六)“三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农村领军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农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支持各类人才进乡村、创实业,鼓励大学生创业,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支持三农干部培训;支持台州农民学院等农民培训机构(基地)建设;支持乡村振兴学院建设,支持乡村振兴理论研究。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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