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服务现代化湾区建设,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充分发挥台州港口资源,推动“以水促港、以港促产、港产联动”提高综合运输效率,促进我市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第二条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物流企业“弃陆走水”,从而提升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的专项资金,为期三年(2019-2021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范围。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使用管理。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
第四条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海门港区从事港口物流及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港口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
第五条扶持标准
(一)对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船舶经营人,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
(二)对船舶经营人新开辟内贸航线,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的,分别给予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助;
(三)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海门港区出港的,给予货运代理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给予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报关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
(四)对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以上部分,补助80元/标箱。
企业符合多项市级补助条件的,实行“从高”原则。2019年的补助期限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原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集装箱业务相关统计报表、原始单据及其他印证材料。
(五)申报材料应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全,复印的资料需清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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