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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13-2020-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历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即在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增加部分不列入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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