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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330/2020-00123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 2020-03-16 |
文 号 | 主题词 | ||
文件登记号 | ZJSP66-2020-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浙文旅非遗〔2020〕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并配套《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2.《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
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和管理,落实“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任务要求,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审核、省政府认定公布的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3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进行管理,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评估活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标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自评,将评估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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