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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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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场所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场所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台州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18日

台州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行业场所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自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监管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行业场所包括旅馆业、娱乐场所、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回收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行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全市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地区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全市各派出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行业场所等级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内治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遵循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邮政、卫健、文化、银监、住建、行政执法、人力社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场所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全市行业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等级化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确保规范经营。

二、等级评定

第六条  等级化管理实行积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定,每家场所预设基本分100分,满分120分。每次检查通过加减分以实际得分来体现。以年为积分等级评定周期,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将全市行业场所等级评定分A、B、C、D四个等级,实行“量化考核、分级管理”,按照检查得分确定行业场所管理等级。100分以上为A级,85分以上不满100分为B级,70分以上不满85分为C级,不满70分为D级。

A级场所:经营环境很好,经营秩序非常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无违规问题。

B级场所:经营环境良好,经营秩序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无突出违规问题。

C级场所:经营环境一般,经营秩序基本正常,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硬件设施基本符合规定,存在违规问题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整改。

D级场所:经营环境、经营秩序较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多次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及时整改,属重点整治对象。

第七条 场所包括新开张的场所未定级前按B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检查行业场所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先予处罚,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扣分。行业场所和从业人员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加分。行业场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分的,计入行业场所从业单位。

三、评分事项和标准

第九条 旅业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分:

1.旅馆前台登记人员统一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并熟练掌握“四实”登记制度,相关人员安全业务知识及时更新,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旅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的,扣1分;

3.旅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半年进行一次的,扣1分;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没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

4.旅馆未按规定登记旅住宿客的身份信息,未登记住宿的,每人次扣2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或“一证多人”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要求登记访客身份信息的,每人次扣0.5分。

5.人脸识别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扣1分。

6.旅馆经营单位内部(前台大厅、客房、宿夜包间、大厅等部位)未放置“严禁黄、赌、毒”与“严禁未登入住”警示标志的,扣1分。警示标志由各县(市、区)局统一样式或标语,由经营单位自行制作。

7.未按规定安装、正常使用监控设备的,扣2分;监控录像保存未达30日的,扣2分。

8.50间客房以上旅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并开展“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50间客房以下旅馆对“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未召开会议或未建立工作台帐的,扣1分。

9.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等消防设备的,扣2分;旅馆业消防设施没有定期维护保养的,扣1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或堆放杂物的,扣1分。

10.旅馆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阅读机具、人脸识别设备、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发生故障后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旅馆未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联系维修公司的,扣1分(业主已报告有记录的不扣分)。

11.发现旅馆内有发卡招嫖的,每次扣2分。

12.旅馆内因管理不到位发生治安案件的,每起扣3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分。

13.旅馆业主或负责人未及时落实公安机关具体措施或通知要求的,扣2分。

14.被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对照本办法的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二)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加分:

1.旅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加1分。

2.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的,每起加3分。

3.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每起加5分。

4.旅馆协助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的,加5分。

第十条 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分:

1. 硬件设施

(1)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硬件设置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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