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认可的范围
(一)凡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未通过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业务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应当取得实验室认可。
二、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已经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的特定司法鉴定项目或领域;
3.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5.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6.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8.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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