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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22-2020-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促进台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化旅游发展政策的精神,制定了《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研究审议,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 年10月10日
附件:
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4〕57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2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资金”是在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里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旅产业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旅产业平台建设;
(二)特色文旅产业发展;
(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
(四)文旅产业品牌创建、展会参展、市场推广及产业项目推介;
(五)文旅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六)文旅产业与高新技术融合发展;
(七)文化和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
(八)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和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文旅产业发展基础性领域项目;
(十)其他符合我市文旅产业规划和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单位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项目奖励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以奖代补以及特殊情况专项扶持等实现。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管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由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市文广旅体局职责: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助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公开扶持资金信息。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及下达;组织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抽评。
第七条 市文广旅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在台州市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的文旅企业、文旅事业单位、文旅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二)申报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政治导向正确、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符合党委政府管理相关规定。
(三)申报项目奖励补助的,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扶持资金的,须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的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版权)争议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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