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承担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益事务的服务职能,建立一支诚实守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是服务好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保证。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建设,树立诚信观念,逐步让讲诚信成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2日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诚信管理,从选人用人环节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建设,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认定与记录。记录的非诚信行为将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环节,将应聘人员个人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库,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恶意举报,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
(五)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
(六)已公示拟聘用或聘用后放弃的(含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而视同放弃的)。
第六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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