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治水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五水共治”工作中的保障性作用,全面推进治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治污水、排涝水、防洪水、保供水、抓节水等方面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五水共治”办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或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五水共治”办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各区财政部门、“五水共治”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治污水项目,包括“污水零直排”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改造及运维养护、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及提标改造、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改造等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提标改造项目;农业面源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保洁、生态修复等整治项目;美丽河湖创建项目;重点监测断面水质改善提升相关项目;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等项目。
(二)排涝水项目,包括河道(湖库)疏浚、河道(湖库)拓宽、连通等提高行洪能力、积水点改造、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改造及运维养护等项目。
(三)防洪水项目,包括水利扩排、开源、固堤、强库等项目。
(四)保供水项目,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城乡供水工程、农村饮水提升工程及水源开发建设等项目。
(五)抓节水项目,包括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节水器具改造等项目。
(六)治水体系和治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治水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方案规划编制等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其他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项目法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当年重点工作或涉及资金补助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创新示范性,当地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对各区重点项目按照省、市治水中心工作方向进行分配。
2.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具体项目报备和实施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执行率等支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同时考虑当年补助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
3.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二)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需要,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资金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五水共治”办根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五水共治”办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各区应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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