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卫发〔2020〕3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公正执法、智慧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公正执法、智慧执法,构建现代、高效的卫生健康执法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非现场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统称执法单位)通过应用现代化技术或设备,以在线监测、在线监控、智能图像分析、大数据预警分析、在线视频或电子送达等方式,辅助或全部完成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执法活动的非实地执法方式。
第三条 非现场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新型方式。非现场执法方式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风险的,应结合现场执法,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完成行政执法,以保证合法、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为实现公平公正执法,推动自律自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卫生健康监管体系建设。鼓励行政相对人安装非现场执法应用的数据采集等设备(统称非现场监管设备)。已安装非现场监管设备并落实自我监督主体责任的,利用非现场监管设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风险等分析的结果,应纳入信用评价,作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五条 非现场执法在同一类监管事项中应尽量做到区域内监管对象全覆盖,客观无法实现的或进行创新试点的,执法单位应明确、公示非现场执法监管对象的选取标准后选取或采用轮换机制。
已推动安装非现场监管设备的地区,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非现场执法事项目录,依照目录范围及本工作办法开展非现场执法。
第六条 为鼓励非现场执法方式的应用和创新,执法单位应为非现场执法所需的技术研发、设备采购和维护等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非现场执法中应强化涉嫌违法信息收集,综合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分析,建立智能预警机制,提升信息审核和分析技术水平,捕捉苗头性、趋势性风险信号,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监管效能。
第八条 非现场执法信息应用由全省统筹推进,对省行政执法平台推送的非现场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置。
第九条 执法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十条 执法单位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各地执法实际需求,采取政府投资、市场主体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等模式,依法依规采购非现场执法所需的设备设施。
政府采购的合同内容应明确信息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归属、设备维护等条款,签订保密协议,保证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实操性和政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设备安装点位由执法单位根据监管内容、适用范围、获取效果等标准确定在相应的环节、场所设置。可采用定点监控与移动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十二条 非现场监管设备应满足与监管事项相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参数要求。
强制检定设备需经专业质量检测或计量检定,确保数据准确、公正、有效。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拆除非现场监管设备。
第三章 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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