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以来还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已明确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抓紧组织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工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编号 |
责任单位 |
1 |
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6号 |
市工商局 |
2 |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36号 |
市水利局 |
3 |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4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4 |
丽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
丽政令第4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5 |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
丽政令第44号 |
市工商局 |
6 |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
丽政发〔2004〕80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编号 |
1 |
丽水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35号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05〕103号 |
3 |
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
丽政发〔2005〕33号 |
4 |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丽政办发〔2002〕136号 |
5 |
丽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公民在我市城区(镇)落户意见的通知 |
丽政发〔2001〕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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