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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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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体系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为2件(台)。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和电磁炉九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分体挂壁式空调2500元、分体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品种和限价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五)销售网点的备案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

1.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并有能力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请参照《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中若干涉税问题处理的通知》(丽国税征〔2009〕4号)处理。

2.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程序

销售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经贸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

3.销售网点备案成功后,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及时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3日之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补贴资金申领。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县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补贴资金申领和初审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5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市本级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操作规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成立丽水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二)密切配合。经贸、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量技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每季度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经贸、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经贸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标销售企业及网点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每一个乡镇,通过“大篷车”等多种形式,解决好边远山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禁止中标企业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的行为,以免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五)加强监督。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开展对产品销售网点的经常性检查,严厉打击擅自设立“家电下乡”标牌等行为,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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