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森林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森林消防综合防控能力,维护生态林业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森林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丽水作为重点林区、典型山区,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工作方针,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保障,齐抓共管,突出抓好主动预防,积极开展科学扑救,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落实责任、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壮大队伍、加大投入、增强保障,全面提升森林火灾科学防控水平,做到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发生率低于25次/10万公顷,建立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权责划分原则,全面实行森林消防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建立起责任明晰、反应迅速、政令畅通、协调有序的森林消防组织领导体系,全面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能力。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政府办、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乡(镇)和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指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各有关单位和村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并实行分片负责制,强化基层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
(五)创新基层群防协作机制。按照“重心下移,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森林消防工作乡(镇)、村级管理。把森林消防工作与开展“驻村联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培养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全面开展“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场与乡”护林联防活动,普遍建立“共建共防、联防联治”的群众性自治护林联防组织,形成互助支持体系,推进护林联防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协同做好边界地区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使“护林消防、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六)强化部门分工工作机制。坚持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森林消防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发改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消防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火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森林消防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普遍开展森林消防知识教育;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公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武警、消防、公安民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共同构建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
三、夯实基础,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置办法,形成稳定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领导要快速反应,靠前指挥,根据预案迅速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科学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八)配强办事机构力量。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要配足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村两委要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落实人员负责森林消防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九)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在武警森林消防队的基础上,建立两支以上可直接调度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可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号),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1支地方型专业森林消防队或合同制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街道)和重点森林消防单位要建立1支以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按浙森防办〔2006〕14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各行政村至少要建立1支群众森林消防队。市、县(市、区)武警森林消防队要主动参与森林消防工作,充分发挥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森林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要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队配足扑火阻燃服和扑火机具,落实专业(半专业)消防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重点防火期要集中训练和待命;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武警森林消防队要把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纳入正规训练科目,强化扑火技能训练,提高实战水平。
(十)加强护林巡查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要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其他专(兼)职护林员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健全护林巡查队伍,其职责从日常管护转为防火和管护并兼。通过适当增加管护人员工资待遇,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一并管护起来。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至少选配1名以上护林巡查员,其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管护的山林面积进行核定。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绩效挂钩奖惩管理,对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扣除工资奖金;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撤换。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深入实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巩固提高建设成果,推广运用火险等级预测预报、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网络传输、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全面提高森林消防的科技含量。加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市本级建立1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3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各县(市、区)建立1座以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1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加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在林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田边林缘及其它重要设施周围,要按标准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新建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保障森林消防经费。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消防投入机制,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森林消防建设项目投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经费(含工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消防职责任务适当增加武警森林消防队财政投入预算,并与森林消防绩效挂钩,依据同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其参战能力的考核评价分档增拨;乡村护林巡查员建设管理经费,从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中列支;国有林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建立“扑火人员伤残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扑火受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补助。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保证防火物资供应、火灾扑救等费用支出。
四、强化管理,依法推进森林消防工作
(十三)加强消防监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经常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各乡(镇)、村要对痴、呆、聋、哑等特殊群体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具体监护人,签订责任状,明确监护责任。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职责,深入基层开展森林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实行限期整改。
(十四)严格依法治火。各地要健全完善火源管理办法,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高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多发时期,各级政府要依法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持续高火险时期和重要时段,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主要林区、重点防火部位设卡检查,严禁火源火种进山;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要增加巡查人员,加大巡查密度,严加看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十五)强化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把森林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核奖惩。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责任单位、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巡查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职责,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导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制定《丽水市森林消防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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