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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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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领域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认真负责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落实各项普查措施。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医疗、食品、药品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莲都区所辖范围(除丽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普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普查组织实施,市直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坚持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政府、各有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丽水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丽水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秀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邢志行(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淑萍(市统计局局长)
    芦忠于(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赵正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叶钢强(市经贸委副主任)
    胡文龙(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天宇(市财政局副局长)
    雷怀京(市编委办副主任)
    季包献(市建设局副局长)
    叶绍忠(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文胜(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永海(市质监局副局长)
    熊佩飞(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建光(市文广出版局副局长)
    林伟明(市旅游局副局长)
    邹向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霍越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严小云(市监察局副局长)

    练永嘉(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金星(市企业调查队副队长)

    陈积康(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孙金星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    经济管理  统计  普查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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