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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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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92号)要求,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丽水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认真解决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依法维护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等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使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交易等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有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清理整顿,查处少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案件,以点带面,引导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通过整顿和规范,使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监管工作盲点得到有效弥补,弱点得到明显改进,难点得到有力克服,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清理和打击未经审批登记注册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特许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2.清理和打击各类投融资、担保、寄售、典当、产权交易等行业企业以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非法经营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清理和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清理和打击金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令限制流通或禁止经营的财物及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5.清理和整顿不具备规定的条件,采取虚假出资、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以及成立后抽逃资金,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6.清理和整顿金融中介机构超限额提供担保、提供高息贷款、超比例收取中介服务费,以不正当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

7.清理和整顿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经营、不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金、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8.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整顿的范围。

9.依法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包括规范公司制运作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控制资产负债比例等经营风险控制管理。

10.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高管和从业人员管理,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审查,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16日前)。成立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12月27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申报和调查摸底相结合,首先由企业开展自查申报,如实填写《丽水市清理整顿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于12月23日前将自查表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自查工作,摸清本行业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主体资格、从业人员情况、风险状况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区域(本行业)企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整顿规范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27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市金融办。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执法监管部门对照本次活动的范围和重点,结合摸底情况和各自职责范围,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公众利益,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1日—20日)。规范整顿结束后,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信、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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