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努力探索出一条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为建设和谐丽水、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方法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安置就业的范围由市和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就业办法由市、县(市、区)另行制订。当地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岗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非农户口或农业户口,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不到当地政府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非农户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凭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三、安置保障金的组成、标准、适用对象和发放程序
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组成。
(一)非农户口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非农户口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转业士官,以上述补助标准的两倍计发,从第十一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十年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到当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给的下月起,至当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的上月止),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计发;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10%,至计发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向当地政府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报经当地政府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非农户口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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