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开展政府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是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五是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范围内容
(一)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范围。
1.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参照实施。
(二)开展政府职权清理的事项。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三、工作任务
通过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梳理工作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力求使部门工作可考量、可评估。
(二)分析履职情况。
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深化完善等。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职能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职权清理。
各部门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管、加强等调整意见。
1.职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权力清单。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虽有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县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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