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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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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浙政发〔2012〕10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和加强机关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和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以《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机关事务规章制度,实施机关事务统一、集中和规范化管理,推进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构建廉洁和节约型机关,为各级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保障。

二、积极落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举措

(一)以统一集中管理为目标,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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