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提升新形势下我市统计工作水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反映市情市力、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政绩观,正确对待统计数据,为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和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统计产品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统计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发展,为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夯实基础,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一)切实加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
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根据近年来加强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文化产业统计、体育产业统计及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市化、生态环境、民生指数等综合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要求,增加相应人员编制,充实政府统计力量,确保统计任务完成;进一步健全市、县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各级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二)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部门统计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两级统计基础。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0〕39号)要求,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各乡镇(街道)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业务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建立统计分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四)积极推进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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