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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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0〕3号)在丽水市本级注册登记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向辖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文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招募说明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承诺和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以及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
(六)备案所涉及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七)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八)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九)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后,如发现报备材料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要求企业修改。企业应当按备案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备。
第七条 备案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修改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
(三)股东(合伙人)、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四)解散、清算或破产;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策服务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并且已按规定提供备案申报材料,完成备案手续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引导规模较大、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的普通投资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等方式整体变更为股权投资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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