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浙江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构成现代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推进丽水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对实施“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加快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和转型升级,加速产业形态由“丽水制造”向“丽水创造”转型,加速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工业经济整体竞争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扶持重点和发展目标。重点支持在丽水市区注册登记的相关工业设计机构,包括入驻设计基地的各类工业设计企业、与设计基地企业开展设计业务合作的本市制造企业、丽水工业设计基地运营机构,以及各县(市、区)市级工业设计基地等。力争通过努力,完成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示范区建设任务,集聚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及产学研机构,集聚一批有才干有创新能力的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培育一批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产业成为提升制造业水平的重要力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增长不低于15%;工业设计服务总收入年增长不低于15%;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数量增长不低于20%;每年培育1家以上(含1家)省级优秀设计企业;市级财政对省级示范基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低于省里的三倍,年增幅不低于30%。
三、加强对工业设计基地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编制实施丽水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着力推进丽水市省级、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省级设计基地建在市区。建设初期,由基地运营公司整体承租企业闲置厂房后转租给设计企业。同时,在丽水绿谷信息软件园内规划建设2万平方米的永久性工业设计基地。入驻临时基地的设计企业可优先承租入驻永久性工业设计基地。成立基地运营机构并加大政策扶持,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按《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12〕4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对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开展正常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包括支持开展对基地房屋租赁维护管理、形象策划与推广、招商及奖励、设计成果展览、设计服务合作、设计人才培育、设计监测统计等。鼓励丽水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市内外院校与丽水工业设计基地开展合作,签订并实施战略合作协议。
四、鼓励设计企业向基地集聚。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丽水工业设计基地(省级)的,经考核达到入驻协议要求的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设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经营活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八年给予50%奖励。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专业设计人员在5人以上的设计企业,按入驻时间先后分档享受租金减免。基地挂牌开园前签约入驻并营业的,租金免三年;基地挂牌开园后一年内签约入驻并营业的,租金免两年;开园满两年后签约入驻的企业,租金免一年。
(三)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专业设计人员在5人以上的设计企业,按其技术设备购置总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8万元。
(四)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设计工作室并入驻基地,注册资金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未达前款条件的,租金补助按前款入驻时间优惠,设备购置补助3万元。
(五)鼓励开展工业设计企业招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引进设计企业并入驻丽水工业设计基地的,可计算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成绩,并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16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2 号)有关质量加分条款执行。同时,允许基地运营机构从工作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奖励给相关社会中介人(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每协助引进1家注册资金50-300万元的设计企业,给予该单位质量加分项计加1分,按注册资金总额1‰奖励给社会中介人;每协助引进1家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国内设计企业或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外知名设计企业,给予该单位质量加分项计加2分,并按注册资金总额2‰奖励给社会中介人。
五、推进认定一批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经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或省级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快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本市制造企业与基地内的设计企业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设计服务费的5%给予双方奖励(以税务发票为准),每家设计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制造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制造企业的奖励按财政体制兑现。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互为关联企业的,只允许一方享受设计服务费奖励。
七、支持工业设计企业积极申请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参照《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2010〕10号)文件,设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设计企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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