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组成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已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项以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具有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近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50万元;
(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及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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