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加快实现全过程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我市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联网监控率100%、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
二、加快处置设施建设
(一)出台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分布、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按照“解决急需、兼顾长远、自我平衡”的要求,编制出台《丽水市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处置项目的空间布局、工艺路线、建设规模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规划及丽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切实履行组织建设和保障运行的法定职责。加快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浙环函〔2015〕42号)和《丽水市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到2017年,我市要建成丽水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场、危险废物综合焚烧项目等一批危废处置项目,确保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可以得到及时处置。缙云县等行业集聚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成相应的含汞废物、废酸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到2018年,我市形成“焚烧、填埋、物化”三位一体的处置能力,基本解决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加强处置设施建设运行保障。要按照“补偿处置成本、保障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支持专业强、技术精、业绩好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相邻地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提高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监控体系建设
(四)建成市级监控平台。推进市级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的运行调试和功能优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全流程覆盖、全时段监控、锁链式追溯、智能化预警的功能要求,切实加强信息化监控平台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16年底,丽水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要投入运行,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参与。)
(五)扩大联网监控覆盖面。结合企业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企业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在内部产生点、贮存场所、物流出入口安装视频装置、配备地磅和道闸、设立标识标牌、划定转运路线,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的监控。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企业应当将联网监控设备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到2017年底,我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全部实现联网监控;到2018年底,我市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联网监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六)充分发挥信息化监控功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维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责任,依法查处破坏监控装置、不履行运维职责、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视频通、数据畅。要加快整合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与智慧环保、移动执法等平台资源,建立监控平台报警后的执法检查制度,形成系统报警、执法联动、违法查处的链式反应机制。建立监控平台日常巡检制度,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参与。)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七)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负责制。严格危险废物产生项目准入,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缺乏可行性的,依法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鼓励年产危险废物100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自行处置设施;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lishuishi/2021/0603/246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