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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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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的有效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当前,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我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科学理财观,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跟踪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办法,组织本级各部门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预算项目开展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绩效责任问题进行行政问责。

2.整体设计,稳步推进。紧密结合地区、部门实际,科学制定整体工作思路,先易后难,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规范程序,公正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做到评价指标科学、基础数据准确、评价方法合理、评价程序透明、评价结果公正,管理过程和评价结果要接受监督。

4.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各部门切实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任务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相关,并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部门不按规定编制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审核。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各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加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是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部门应逐步试行绩效目标批复工作,在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随预算批复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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