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着力构建“绿色环保、高效低耗、高端低碳”的生态工业发展体系,根据生态工业发展定位和目标,参照《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评价考核原则
(一)坚持总量和质量统一原则。发展生态工业既要保持一定速度,又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和效益上,做到总量和质量两者有机统一。
(二)坚持全面和重点导向原则。实施生态工业系列评价指标,形成生态工业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对各指标设置不同权重,突出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形成企业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集中的发展导向。
(三)坚持统一和分类指导原则。实施全市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充分考虑区域差异、特点和发展阶段,开展分类指导,差异化考核,发挥各地积极性。
(四)坚持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相区别原则。对于预期性的指标实施以奖励为主的考核机制,完成目标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于约束性指标实施否决性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指标间相互制约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数据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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