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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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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二)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三)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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