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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1-02471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08〕21号
- 发布日期:
2008-04-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有效性:
无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实施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东区实施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金东区实施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审一核”制,是行政许可机关授权审查员(一般工作人员)对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员(科室或窗口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代表本部门(单位)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
审查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其申报材料和申办条件。
核准员对经过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和审核的方式以书面为主,也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确属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可以不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时,应明确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实行“一审一核”办理。
第四条 对各类受理后可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按原办事程序当场办结。
第五条 对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具备一审一核条件的许可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在窗口核发证、照或其他行政许可决定。对未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许可事项,符合一审一核条件的,也应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
第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一地办结”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许可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由行政许可部门(单位)确定,明确聘用期限和授权范围。
对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岗位和期限一般为二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授权。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审查员的职责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按授权的范围审核可当场办结的或简易的许可事项;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许可疑难事项会审。
第九条 行政许可核准员的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发批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许可疑难事项会审;参加涉及本部门(单位)联合审批事项的联审会议。
第十条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现场检查、勘验工作原则上由窗口牵头并派员办理;因窗口人员不足或业务需要,需部门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办理的,由窗口通知有关科室或单位派员在规定时间到现场检查、勘验,并及时将结论意见送交窗口。未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包括综合窗口成员单位),现场检查、勘验由主办的业务科室负责,对于联办事项,在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牵头部门(单位)的通知后,应按时派员参加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对疑难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法制办对一审一核行政许可实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审查员、核准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定期抽查许可材料,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监察局、法制办对“一审一核”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因过失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实施一审一核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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