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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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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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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金区政办〔2007〕27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东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金东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林业 生态公益林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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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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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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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44份
金东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有关方针和政策,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管理,认真落实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为全面推进我区林业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公益林完善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我区共界定重点生态公益林87231亩,其中国家级25702亩,省级57699亩,区级3830亩。从《关于公布全区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的通知》(金区政办[2005]35号)发布后实施。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工作。
1、建立区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林局、财政局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镇乡(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区农林局设立生态公益林建设办公室,与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合署办公,部署协调全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相关镇乡(街道)成立生态公益林管护领导小组,以分管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为组长,有关村主任和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和对所辖范围内专(兼)职护林员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3、各行政村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4、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为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管单位,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
1、区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职责
(1)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
(2)督促和监管镇乡(街道)管护机构的工作。
(3)负责全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等项目的实施。
(4)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做好重点公益林的资源监测工作。
2、镇乡(街道)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机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护林员的配备以镇乡(街道)为单位,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公益林管护人员,经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办公室同意后与其签订管护合同,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
(3)建立镇乡(街道)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与村签订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竞赛等活动。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
(5)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组织有关林权所有单位进行防治。
(6)监督所辖单位管好、用好补偿资金,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1)加强对辖区内的护林员组织及护林员的管理,做好年度重点公益林绩效考核和护林员的考核工作。
(2)定期督查监管区内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处理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3)监督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重点公益林补助资金。
(4)组织重点公益林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的实施。
(5)加强对重点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
(6)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4、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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