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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1992277B/2021-05706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东孝街道
- 发文字号:
东委发〔2009〕14号
- 发布日期:
2009-05-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东孝街道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
东委发〔2009〕14号
关于东孝街道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
各村(居)、单位部门:
开展农村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是建设“平安东孝”,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省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维护我街道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二次全会和省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东孝”,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以组织开展“平安村”、“平安街道”、“平安校园”、“平安厂区”、“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为重点,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疏导化解、管理服务、治安防控、公共安全、责任保障等机制,着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调处化解矛盾、加强安全防范、管理社会事务、开展群众工作等能力,确保矛盾少、秩序好、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满意,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必须把握以下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推进。把创建工作与实施“十一五”规划、农村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相互促进。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增加农民负担。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贯穿创建工作始终。坚持整合资源,齐抓共建。明确职责任务,努力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更加健全,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村各类突出矛盾得到预防和化解;农村安全防范体系更加完善,影响治安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农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农村农民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更加深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得到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的自觉性提高,邪教和非法宗教发展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一)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我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制造严重政治影响事件,行政村(居)达到“无新增邪教人员村(居)”创建标准。行政区域内不发生阻塞铁路、聚众拦截列车等,致铁路运输中断事件;不发生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实施打砸抢,严重影响正常机关工作秩序的事件;不发生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影响较大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行政村区域内不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调处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起自杀事件。街道党政班子成员、行政村党组织及村(居)委员会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达标。
(二)治安状况良好。刑事案件发案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和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街道区域内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八类刑事案件总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低于全市比例数,行政村区域内不发生该八类刑事犯罪案件。重点人群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街道区域内流动人口刑事作案占登记的流动人口的比例、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比例、为成年人犯罪人员占判决罪犯总数的比例均低于全市平均比例数,行政村区域内不发生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犯罪和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案件。街道(村)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无毒村”创建工作达标。
(三)经济秩序平稳。街道区域内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不发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事件。行政村区域内不发生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两动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事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违法用地、乱占耕地及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等事件。
(四)社会公共安全。街道(村)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各类重大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预防,不发生造成群死群伤的各类责任事故,不发生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泄露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预防重大传染病工作效果明显。
(五)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任务,街道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行政村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上级标准。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发生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涉农负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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