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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21-08-10 金东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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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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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9-02 11:33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2005年4月7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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