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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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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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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金东区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金东卫〔2010〕6号
金东区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 施 细 则
各卫生院(医院):
为扎实推进有关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区政办〔201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金东区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内容
首批实施机构从2月25日起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集中配送、统一组织结算并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对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卫生院(指曹宅镇中心卫生院、孝顺镇中心卫生院、澧浦镇中心卫生院,下同)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不得使用其他药物。确因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慢性肝病、精神病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防治需要,在过渡期间,可适当使用其他药品,但仅限于临床常用药物。对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在实施的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二)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网上集中采购。各实施机构应统一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以《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适用于试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据,确定《国家基本药物金东区配备目录》。
(四)统一集中配送。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的规定,全区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
(五)统一组织结算。药品款项由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组织结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每月5日之前将上一月药品采购验收证明上交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对所采购药品的品种及价格进行审核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并支付药款。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将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发动。2009年1月15前,区卫生局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设立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小组,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领导,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2、人员培训。2010年1月31日前,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的药剂科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进行网上采购培训工作;发放网上采购交易账号及密码,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药品由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验收、统一调拨。
3、药品盘存及零差率作价。2010年2月25日前,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完成药品盘存工作,同时按零差率销售价格政策在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药品销售价格调整工作。
4、确定药品目录。2010年2月24日前,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适用于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确定《国家基本药物金东区配备目录》。
(二)实施阶段
1、过渡阶段。从2010年2月25日到2010年6月30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高血压等六种常见慢性疾病可配备少量常用药物,其药品品种数量控制在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相同种类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防治6种常见慢性疾病药品总收入的30%以内。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可采购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使用的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30%以内。
2、完善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内防治高血压等六种常见慢性疾病库存药品。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其可使用其他药品的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10%以内。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在过渡阶段和完善阶段确因临床需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的,医疗机构须填写金东区医疗机构新药使用申请审核表(附2)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办定期汇总后提交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采购。新增药品的品种数由采购办按规定比例严格控制;实施单位对新增药品实行单独做账,并严格按规定比例控制此类药品的销售收入。
(三)推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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