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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0-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目 录
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运行规定
三、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规定
四、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
五、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七、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八、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服务承诺制
九、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公开、透明、高效地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定实施。
依法由本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核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办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核事项,具体事项由授权书另行明确。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项基本程序,按照服务投资、方便群众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五条局行政许可窗口进驻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管,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参与审查或勘察并提出意见;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助职能科室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协助纪检组处理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
第六条 局行政许可窗口与局相关职能科室应根据《金东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运行规定》中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强化监督的要求,建立职责明确、沟通顺畅、运转协调、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八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单;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盖有“金华市金东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文书(列明受理事项名称、申请人基本信息、受理日期、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由相关科室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听证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论证的申请事项,窗口应向职能科室提出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和局业务科室(单位)联系,实施现场勘察,提交做好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决定。
第十三条由行政许可科办结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报行政许可科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向政许可负责人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由许可科负责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窗口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或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窗口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按规定属联合审查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天内通知联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查,并明确告知办理期限。由职能业务科室审查的事项,应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报材料及业务流转单转职能业务科室。
(二)职能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反馈意见的同时提供勘察记录或专家论证结论。
(三)窗口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或业务流转单后应及时进行审核,除上级文件或对行政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按要求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2.对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需要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科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议决定。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按照第十四条第(三)项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提出异议、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涉及举报、投诉、反映问题内容的,依照《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运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窗口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窗口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运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东区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金区委办[2008]14号)精神,理顺局内设(委托)机构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既相对分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又沟通顺畅、前后协调的依法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归并授权后的局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的,窗口依法即时办结;需现场勘察或审核,相关科室(单位)在实地勘察或审核后应提出审批建议,由窗口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审批。
第三条窗口审核人员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前已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与法规监察科或执法大队联系,并终止审批程序,待作出处理决定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法规监察科或执法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与行政许可科联系,以确定被处罚事项的当事人未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
第四条 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审批期间由窗口保管,原则上不流转。需共同审查资料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派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对疑难问题需向科室领导汇报后决定的,审查人员可将有关资料带回科室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其他审查人员的拟办意见。有条件的实行网上资料流转审批。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窗口应告知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和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向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提出组织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窗口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相关审批资料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窗口应当提供查阅服务。
第七条 与职能科室(单位)的业务监督管理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窗口应及时抄报或告知有关职能科室,抄报或告知的时间及方式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由窗口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具体确定;窗口应定期将汇总报表报送局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有关报批资料的存档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局各业务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条件、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的流程参与行政审批工作,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或勘察意见。审批事项中依法需要听证或专家论证的,组织做好相关的程序。
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质疑、建议和要求;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组反映。
第九条 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职能。有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制度,运用日常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十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建议,经办公室初审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由窗口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和纪检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科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的举报、投诉由纪检组调查处理、在案件办结3日内,应将信息通报窗口和相关职能科室。
纪检组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事项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过错的责任。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具有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被许可人,是指依法获准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等。
第六条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条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各业务职能科室及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应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和窗口。
第十条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本局公布专门监督举报电话,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局相关业务职能科室(单位)、纪检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信访或监察工作程序,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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