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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1-01-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告
金区政备字〔2010〕3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分别于2010年3月2日和3日发布,根据《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现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随文报上,请审查。
附件:《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金区政备字〔2010〕3号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区2010年3月2日和3月3日分别公布的《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说明报请备案。
附件:《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 制定说明
一、制定目的(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以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在学习周边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实施意见》(金区委办[2009]51号)等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1、《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主要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程序、方法以及监督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详见具体办法。
2、《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共九条,主要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原则、程序、方法以及监督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详见具体办法。
金区政〔2010〕13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招投标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印发
共印75份
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等各项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金东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等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华市金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公共资源管委办)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及采购人、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计划,采购标准,采购范围,采购、交易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 监督管理采用经常性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等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采用以下方式:
制订规章是指制订全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政策规章、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
资料审查。采购人、招标人应将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资料,在事前报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备案。区公共资源管委办通过对备案内容的审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建议。
现场监督。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制定、资格预审、专家选取、开标评审等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对现场监督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投诉举报。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应有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涉及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等各种投诉举报。对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处罚。
专项检查。根据全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运行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和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民主测评。对采购人、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用自我测评、检查测评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对采购人、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或招标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业务差错,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送各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各项活动的督查结果分别向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的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管委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各有关部门作为各项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行政职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金区政〔2010〕14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金华市金东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招投标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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