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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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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2-1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金东区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东卫〔2012〕34号
关于金东区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省纠风办《关于推进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2〕1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各项措施
根据全省卫生系统反腐工作总体部署,2011年为全省“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我局下发了《金东区“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深化“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各项措施。
(一)继续开展法纪和警示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每位医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提高法律纪律观念。要大力开展正面宣传教育,树立医务人员爱岗敬业、廉洁从业意识,增强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二)继续实施廉洁从医承诺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继续以各种形式组织医务人员作出廉洁从医承诺,签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承诺书》(附后),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和自律性,相关人员要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三)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合理确定本单位领导的职责分工,逐步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设备采购等工作,但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后勤基建、药剂和设备管理、药品耗材疫苗采购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负责人,同一职位满5年要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
二、全面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金东区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东卫〔2012〕25号)要求,今年在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实施“阳光用药工程”。
(一)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将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等九项主要指标向社会公示。
(二)拓宽公开渠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院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
(三)建立指标纠正机制。相关比例数据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属内部管理问题的,及时落实纠正措施。我局将采取约谈、追责等方式加强督查,以确保“阳光用药工程”的实施。
(四)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落实对超常处方、不合理处方的院内公示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药械采购机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健全药品采购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全面查找药品采购工作廉洁风险点,加强对药品采购及审批人员岗位廉洁风险防控。要严格按确标目录采购,严禁网下采购、目录外采购。对目录内药品的选择和自主采购的试剂、耗材、医疗设备等,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规范选择(招标)程序,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严格保密,并在院务公开栏公示选择(招标)结果,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一)继续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以“服务好”为基础,以“质量好”为核心,以“医德好”为准则,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以精湛的技术、优良的医德,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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