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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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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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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东卫〔2012〕25号
关于印发《金东区卫生系统
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切实加强有效监督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统一部署以及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金东纪〔2012〕11号)精神,现将《金东区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卫生局,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纠风办。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
金东区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27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卫〔2012〕69号)和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金东纪〔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以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公述民评”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实施“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
患者能从医师或药师的医疗和药事服务中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能从医疗卫生单位公示载体和费用清单中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能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公示载体中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3、药品使用严格执行省定要求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单位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药品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在过渡期可使用以区为单位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过渡期药品门诊销售总收入应控制在门诊药品总收入的20%以内,30张以上床位病房使用金额应控制在单位药品总收入的40%以内。
4、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控制
2012年各医疗卫生单位实现均次门诊费用和均次住院费用零增长。2013年后的控费指标根据省政府对深化医改工作的要求确定。
(二)工作内容
1、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阳光用药”理念
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是造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既损害群众利益,又损害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实施“阳光用药工程”能对医疗机构非常态用药情况及时发现、提示、预警、纠错和规范,努力把不合理用药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群众的要求,也是树立医疗卫生系统良好形象的需要。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在2012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阳光用药”理念,自觉将临床用药行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阳光监督之下,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提高药品使用管理效能。
2、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采购药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品种必须从区卫生局确标目录中选择,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采购药品品种必须从浙江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选择;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临床确需,要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将采购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
3、提供良好的临床用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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