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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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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 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 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 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 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 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 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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