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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703743486654D/-05205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3-04-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第10号令)
浙江省审计厅
文件
浙江省档案局
浙审办〔2013〕8号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档案局
转发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关于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档案局:
现将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第10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档案是审计业务工作的真实记录,直接记载和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既具有重要的鉴证作用,也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做好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审计部门自身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实现审计档案的有效利用,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审计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年度考核中,使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协调发展。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审计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夯实审计档案业务建设基础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将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畴,保证审计机关档案的齐全、完整;要认真落实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档案各项基础业务建设;要积极开展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确保审计档案信息安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进一步提高审计系统档案工作服务水平
各级审计机关档案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发审计档案信息,主动开展服务。要进一步提高审计档案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做好室藏纸质档案和其他类型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及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实现更大范围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审计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3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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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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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档 案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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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刘家义
局 长 杨冬权
2012年11月28日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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