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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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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3-04-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镇乡(街道):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验收程序,提高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水平,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金华市金东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东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东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程序,提高绩效,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金东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创新活动。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项目实行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初审、专家评审、局务会议联审、局班子会议研究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重大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他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区科技局每年组织检查。已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区科技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八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根据《金华市金东区“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参照省、市科技计划体系,建立区科技计划体系:
1、科技研究计划:(1)重大科技研究计划;(2)重点科技研究计划;(3)一般科技研究计划。
2、科技产业化计划:(1)星火计划;(2)科技特派员计划;(3)科技成果转化计划;(4)新产品试制计划。
3、创新体系建设计划:(1)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2)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3)科技信息化、公共科普基础条件建设和科技宣传。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本地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创新点明确,一般应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
重点项目指对本地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有创新点。
一般项目指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可以促进本地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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