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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社〔2013〕25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风险防范控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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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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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社〔2013〕25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风险防范控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8 14:51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人社〔2013〕25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风险防范控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区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
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金东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华市金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金华市金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实施细则》和《金华市金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管理规程 内部控制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15印发
共印20

 
金华市金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全区城乡居民社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全区居保业务操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农保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
区农保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对村(社区)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及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汇报等工作。
第四条 居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具有金东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品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社区)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6日前一并上报保障所。
第七条 保障所审核后,会同代办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专用存折,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电脑,于每月8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农保处。
第八条 区农保处在每月10日前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建立个人账户,并为每一位参保人编制以身份证号码为其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第九条 参保人员需变更当年缴费档次的,应在每年320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村(社区)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录入电脑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农保处。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死亡等情况的,由村(社区)填报《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经保障所审核录入信息系统,上报区农保处办理终止居保关系手续,将除政府各项补贴外的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复退军人填写《金华市区复退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表》,由村(社区)上报保障所审核,而后上报区人武部作军龄认定。区农保处凭人武部认定意见,确定视作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虚账运行,不予继承。
缴费前或缴费期间被劳教或判刑的复退军人,不能享受复退军人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统筹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相关村(社区)分别及时填报办理中断缴费和增加人员缴费手续,保障所在每月底前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参保人员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变更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村(社区)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信息变更登记表》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信息变更登记表》上报区农保处。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不足一年按一年)结算缴费。每年46月份为居保缴费期。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参保人须及时将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凭扣款记录到当地代办银行领取定额发票,未足额或超过居保缴费期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补助、资助的,320日前由村(社区)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农保处备案。补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汇入参保受益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补助、资助缴费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
第十五条 制度实施时,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交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档。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制定实施当年,符合居保参保条件未参保登记人员,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制度实施时本人距60周岁的年数差;已参保登记未缴费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足15年;超过60周岁的新增参保人员,其养老待遇在缴纳当年保险费后次月开始发放,不予补发;参加社保人员视同参加居保。
补缴缴费统一在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时进行。由参保人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随待遇享受公示表逐级上报。区农保处审核后,连同当年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凡正常缴费的,政府按缴费档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凡补缴及属折算年限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六条 201011日起,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具备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身份的只享受一次);如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个提供补助、资助的,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区残联、区民政部门核准提供给区财政部门,区农保处按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名单录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各项补贴。
第十七条 居保参保人服刑期间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保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个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财政的缴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记账利率按照每年年初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时予以结息。财政补贴额随个人缴费到账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保留其个人账户,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提出异议的,区农保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九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保障所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按月将各村(社区)符合居保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交村(社区)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区农保处;区农保处复核后,核定其领取待遇额,并于次月享受养老待遇,原缴费代扣存折自动转为养老金发放存折。养老金计发见分进角,每月20日前(遇双休日延后)由指定银行发放到位。
第二十四条  居保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按城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计发。
第二十五条 城保后延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后延缴费期间,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获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后恢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制度实施前获刑的,刑释后,已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获刑前已参加居保且缴费,刑释后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基基础养老金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其他待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各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含)的缴费人员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30日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由村(社区)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上报保障所,而后向区农保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丧葬补助费及个个账户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区农保处审核后,将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
第二十八条 区农保处每年5月份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公示,同时按年度组织开展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或因故暂未通过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居保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居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 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在60周岁居保结算缴费当年,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允许补足15年缴费额,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区农保处应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反馈。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在居保制度实施后,政策延续、业务终止。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各缴费标准的平均数(440元)为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转入居保个人账户,折算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老农保个人账户不愿转入居保个人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十二条 居保制度实施后,城保和居保关系可以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办法及折算年限按转入保险的规定执行。
城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延缴要求转居保的,应向市社保局提出转保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城保转居保转移申请表》。市社保部门终止保险关系,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按居保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城保参保人要求转居保的原则上在到达城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市社保部门提出转保申请。城保参保人在中断缴费后,可以参加居保并按居保缴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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