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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孝顺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金东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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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镇府〔2013〕37号

  • 发布日期:

    2013-05-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孝顺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27 09:12 信息来源: 孝顺镇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办事处,行政村: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金
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区委〔2012〕18号)和《金东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金东纪〔2013〕6号)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孝顺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顺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金东区纪委、区农林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部
 
孝顺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金东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旱地、荒地、杂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镇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改名为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人员与村监督委员会合一。
第七条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 “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镇、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建立“三资”台账;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入帐,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7、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及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审核本村的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并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发包、出租、入股,应报镇资管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资管办和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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