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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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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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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28 15:06 信息来源: 多湖街道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多办[2013]42号
 
 
关于印发《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金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区委[2012]18号和《金东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金东纪[2013]6号)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
2013年8月28日
 

抄报: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农林局
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              2013年8月28日印发

多湖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金东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居)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居)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旱地、荒地、杂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街道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改名为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居)一级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人员与村(居)监督委员会合一。
第七条 街道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1、指导各村(居)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街道 “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居)“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居)“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街道、村(居)“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各村(居)开展“三资”清查,建立“三资”台账;
2、指导各村(居)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居)“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居)“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入帐,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定期下村(居)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居)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7、对各村(居)“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居)“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居)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居)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居)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居)“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及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条 村(居)“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审核本村(居)的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并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居)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居)“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发包、出租、入股,应报街道资管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资管办和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居)“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居)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居)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街道资管办、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居)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资管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街道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居)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七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八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备用金限额制度。村(居)库存备用金一般限额为3000元,对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村(居)或者经济活动特别大的村(居),根据实际需要,由村(居)两委提出申请,经办事处同意,可以适当增加至5000-10000元,等工程结束恢复原来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严禁随意请客送礼。对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旅游
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街道纪委、三资办批准,然后经村(居)经济合作社
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居)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每笔支出时,先由村(居)监委会审核并由监委会主任签字,再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00以下的支出,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501-2000元的支出,由社长和副社长共同审批,2001-10000元的支出,必须经村(居)两委集体研究支付由社长副社长共同签字,并附两委会议记录,加盖两委公章及监委会公章。10001元以上的支出,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社长副社长共同签字,并附上党员代表会议记录,加盖村(居)两委及监委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报帐员负责
保管备用金、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居)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报帐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四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在每月月底前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等。
第三十六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构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报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包括不得向个人借款并付利息)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花解村(居)级债务。
第四十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居)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居)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居)每年末应对“三资”进行定期清查,并登记造册。清查结果要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月(年)末,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三资”档案统一由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10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村(居)“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居)负责人和上级资管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居)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居)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区、街道资管办反映。
第五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对上级资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居)“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十二条 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五十三条  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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