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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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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依据
金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依据
一、互联网类
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以外营业的
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四.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八.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由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性演出类
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五.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营业性演出有以下禁止情形的: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演出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上述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上述禁止情形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十三.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七.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十八.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十九.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十二.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十三.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六.在演播厅外从事营业性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
执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三十一.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娱乐场所类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六.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七.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九.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执法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下列违法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执法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文化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上述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音像制品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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