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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湖街道关于 “无违建”村(居)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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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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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湖街道关于 “无违建”村(居)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指导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4-24 13:57 信息来源: 多湖街道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多办[2014]16号
 
 
多湖街道关于无违建村(居)创建工作
违法建筑处置的指导办法
 
各行政村(居):
为进一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金东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无违建”村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筑认定
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2、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
3、违反公路、河道、林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处置范围
从2005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按本意见处理。
2005年1月1日之前未经处理的违法建筑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3年1月1日后未批先建,无法补办手续的,一律拆除。
三、处置办法
对于“沿路、沿河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妨碍重点工程、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的,顶风违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类违法违章建筑,先行拆除。其他违法建筑按照用途分类处置:
(一)农房处置
农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非法“一户多宅”的“户”由所在村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基础(户口本审核认定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前),结合村规民约认定:
(1)2014年4月25日前符合建房条件且儿子年满22周岁,其本人提出分户要求,凭分家契、村委会证明,经街道认定可视为一户;
(2)入赘等其他特殊的情况由村规民约明确及村委会出具证明可视为一户。
非法“一户多宅”必须坚决予以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认定由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认定结果必须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若有异议,由多湖街道裁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拆除
(1)非法“一户多宅”的。
(2)违法建筑超限额标准50 m2及以上的,超限部分应自行拆除,无法拆除的应予以没收。        
(3)不符合“四边三化”、“五水共治”等要求,或严重违反水、电、路等专项规划的。
(4)超高加层在7层(含)以上的。
(5)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6)其他应予以拆除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交相关手续费用后,由街道办事处给予确权登记,待条件成熟后限额内的予以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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