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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4490491D/2021-00411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发改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4-10-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价格鉴定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价格鉴定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为加强价格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升价格鉴定工作效能和水平,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制订本规定。
一、价格鉴定的原则
价格鉴定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二、价格鉴定的程序
1、受理。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小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并指定主办人员。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
遇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决定。
3、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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