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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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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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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推进工业赶超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推进赶超发展,加快浙中崛起,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2]147号)、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市委办[2012]4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金政发[2012]39号)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业经济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招商选资,促进有效投入
1、注重招商选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发展汽车及配件、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制造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要求1亿元以上(落户开发区的制造业项目原则上要求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原则上要求1.5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产后,年实交税金8万元/亩以上(落户开发区项目10万元/亩以上)。对投资主体为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或具有领军地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准入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浙(婺)商返乡投资,对同等条件下的浙(婺)商投资项目,可考虑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租用闲置厂房且注册资本超500 万元以上的浙(婺)商投资项目,年税收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或每千平方米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跨国公司投资的研发中心、经济总部、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重大内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2、加快项目建设。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在12个月内全部建成投产,且销售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8个月内建成投产,且产值超过1亿元,税收超过300万元,投资强度、经济密度、亩产税收达到计划要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投产企业,二期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的相应扣减该企业工业扶持财政资助资金。
3、支持技改投入。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下同)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的国产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不新增用地且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的进口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前两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后三年50%的标准给予奖励。列入区级技改项目,设备购置额在400万元(含)-600万元(不含)的按4%资助,600万元(含)以上的按5%资助。企业自制设备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申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提升效益,做优做强企业
4、提升亩产税收。(1)按亩产税收、销售收入、实际入库税收标准给予资助。在企业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前提下,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资助5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400万元以上的资助8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3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1200万元以上的资助15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4000万元以上的资助30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5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在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2)按亩产税收、实际入库税收及增幅标准给予资助。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含免抵、调库数)3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在企业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前提下,实际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增幅35%以上的资助5万元;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资助10万元;实际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25%以上的资助15万元;实际入库税收15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资助20万元;实际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资助25万元。关联企业合并一家考核。
5、扶持优势企业。优势工业企业以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额为基数,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比上年增长8%以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比上年增长12%以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企业亩产税收低于当年市区规上工业企业行业平均水平的,不予奖励。
6、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总部企业以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形式在本区实现终端销售。结算中心、营销中心设在本区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其外来地方财政贡献额(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予以奖励;次年至第五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市区重点培育的总部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比上年增长8%以上部分按60%奖励给企业;500万元以下的,比上年增长12%以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对工商注册、纳税都在本区并列入金华市总部企业名录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与第“5”条优势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同个企业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7、推动企业上市。(1)企业通过境内(外)成功上市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80%以上在本区投资发展的或通过买“壳”上市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并纳税的企业,除市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区财政配套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奖励50万元;进入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奖励30万元;企业上市培育过程中,因资产并购重组、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涉及企业所得税、契税,其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支出形式给予奖励;上市培育期内,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入库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支出形式给予奖励。(2)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本区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转让限售股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本区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本区注册登记的,按其转让限售股所缴企业所得税(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在本区缴纳税收的,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本区证券机构开户并完成交易的,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奖励给介绍、引进的单位(包括证券机构)和个人。如发现本区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不在本区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取消今后3年内国家、省、市对该上市公司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三、鼓励节约集约,促进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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