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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安监〔2014〕19号——关于做好金东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金东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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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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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安监〔2014〕19号——关于做好金东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0 09:00 信息来源: 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安监〔2014〕19号
 
关于做好金东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所,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安监所、金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办,鞋塘办事处安监所
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将满,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换发证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有序经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金东区范围内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的。
2、新增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二、申报时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时起至2014115日结束。凡超过规定时限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和换证。
三、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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