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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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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5-03-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区政办〔2015〕25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东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东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金东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金东区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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