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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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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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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关于“无违建”村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实施意见
鞋处〔2015〕47号 签发人:邢浩俊
关于“无违建”村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
实施意见
各办事处、行政村:
为进一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金东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的指导意见(施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认定
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2、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
3、违反公路、河道、林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处置范围
从2005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建设的违法建筑按本意见处理。
2005年1月1日之前未经处理的违法建筑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3年1月1日后未批先建,无法补办手续的,一律拆除。
三、处置办法
对于“沿路、沿河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妨碍重点工程、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的,顶风违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类违法违章建筑,先行拆除。其他违法建筑按照用途分类处置:
(一)农房处置
农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非法“一户多宅”的建筑,由所在村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基础,结合村规民约认定,认定结果必须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若有异议,由办事处裁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拆除
(1)非法“一户多宅”的建筑。
(2)违法建筑超限额标准50 m2及以上的,超限部分应自行拆除,无法拆除的应予以没收。
(3)不符合“四边三化”、“五水共治”等要求,或严重违反水、电、路等专项规划的。
(4)超高加层第7层(含)以上的。
(5)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6)其他应予以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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