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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金东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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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0-2759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0〕22号

  • 发布日期:

    2020-08-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0-0007

  •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9 11:11 信息来源: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9 日  

金东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金东区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 号)、《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2020 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 号)和《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补充办法(试行)〉的通知》(金经信产业〔2020〕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除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 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3 亩(含)以上的企业;

2. 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 3 亩(含)以上的企业,包括租用生产用房的企业。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办法

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对评价年度首次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两年内可申请继续作为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评价。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乘以修正系数,再加上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设置

综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 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 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 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 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 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 70%,亩均销售收入占 20%,单位用电税收占 10%。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19 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

80 万元/亩,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3 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

增加值 350 万元/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3%,全员劳动生产率 20 万元/人·年。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4 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 50

万元/亩,单位用电税收 1.5 万元/万千瓦时。

(三)计分规则

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 1.5 倍,最低为 0 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 0 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 0,且销售收入不为 0 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基本分的 1.5 倍赋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为 0 分。

(四)修正系数

税收超千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修正系数,单项得分相加后乘以修正系数,按照 1000(含)—3000 万元、3000(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等级别分别给予 1.1、1.2、1.3、1.4 的系数。

(五)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 28.5 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 6 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 1 万元/亩加 0.4 分,最高加 10 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六)其他加分

对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或载体,以及拥有“****”、“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和国家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分别予以加分,拥有创新平台或载体的,加 5 分,拥有高层次人才和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加 2 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设置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得分,然后按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橡塑及文娱用品类、纺织服装和其他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分类排序,在行业中划分 A、B、C、D 四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直接参与分类排序,根据其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对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分类排序确定分类等级。

1. A 类(重点发展类):

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前 20%(含)和规模以下前 3%

(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 3 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 1 年过渡期),且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

2. B 类(鼓励提升类):

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 20%—70%

(含)和规模以下 3%—48%(含)的企业。

首次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时间为准)起的 3 个评价年度内(建设期加 1 年过渡期)的企业。通过企业之间转让(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或法院拍卖(以司法裁定书出具时间为准)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 1 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3. C 类(帮扶整治类):

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 70%—97%(含) 和规模以下 48%—90%(含)的企业。

4. D 类(淘汰关停类):

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排名规模以上后 3%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后 10%的企业。

企业登记工业用地面积超过 20 亩,且在评价年度前 3 年均未上规的企业,直接列为 D 类(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已经是规上企业,且已申请合并评价并纳入规上企业评价的除外)。

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及金华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企业整体关停淘汰的企业。

(二)特别调整规则

1. 限档

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列入 A 类。评价年度纳税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列入 A 类(除总投资 5 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出租面积大于 20%的, 不列入 A 类。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列入A类。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书的企业,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亩均税收不能评为 A 类,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亩均税收一半的不能评为 B 类,若为投资“标准地”的企业,按本办法中对“标准地”企业要求执行。

2. 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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